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7********,满族,大专文化程度,辽宁省新民市人,现住新民市**街**号,系新民市**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1时40分许,在新民市看守所10号监室内,因在押人员关某在监室内不停的吵闹,当日值班的看守所文职陆某用拖鞋抽打关某头部、用右脚踹关某前胸一脚。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关某胸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陆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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