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绰号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1时许,罗某甲、罗某乙两兄弟在习水县官店镇和村村东风组罗某乙家坝子内,因母亲马某某的赡养问题未谈好,进而因为一根棺材木料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冲突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罗某丙鼻梁打伤,经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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