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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居委会**路**号,住连云区**社区**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害人于某某(案发时14岁)与潘某某(案发时15岁)在连云区映像西班牙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约架。被害人于某某先后纠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及古某某、翟某某、贾某某到现场。潘某某也打电话纠集人员,未果。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现场询问于某某、潘某某双方之间的纠纷准备如何处理,潘某某提出单挑,陆某某询问于某某意见,于某某表示同意。后潘某某、于某某及于某某同行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一起进入映像西班牙小区门口处花坛,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指使古某某、翟某某、贾某某在于某某打不过潘某某时进行帮忙,上述三人也进入花坛。在花坛内,被害人于某某与潘某某进行相互殴打,被害人于某某被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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