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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居住在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区。2019 年3 月19 日晚,二人在该小区**幢附近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陆某某挥拳击打王某某鼻、面部,致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卡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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