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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刘某某在安化县平口镇山洋村戴某某家中闲聊时因之前的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用长板凳砸向刘某某,被刘某某躲开。被旁人扯开后,两人继续争执,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拿起地上一块石头砸在刘某某的头部,造成刘某某的头部受伤。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因外伤致头皮裂创,左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2万元,刘某某亦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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