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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和被害人黄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并育有一女,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想去广州做生意,但被害人黄某某不愿意跟其去广州。2019年6月初某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以假名散布被害人黄某某和某某某的关系,并要带人撕烂其衣服拍摄视频发到网上为由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其目的要逼迫被害人黄某某与其到广州生活做生意,随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雇请出租车司机陆某某打电话威胁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出于恐惧让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帮去跟对方协商解决并愿意支付9000元人民币,6月21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陆某甲转了9000元。由于被害人黄某某不愿离开百色生活和工作而案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已将9000元退还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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