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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生,农民,身份号码5226311980********,侗族,小学文化群众,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贵HW****号面包车沿黎洛高速公路由黎平县城往黎平南方向行驶行,22时54分许,驶至黎洛高速公路15km+500m(黎平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0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陆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6.60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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