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57年****日生,退休,住本市红梅南路**。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泉口路**弄8号门处,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两人共同殴打杜某某致其左侧第5、6根肋骨骨折(共3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轻伤后果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