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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丰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3时许,陆某某、于某某等六人在丰南区钱营镇饭店包间吃饭,酒后因琐事陆某某与于某某发生争执,后于某某持啤酒瓶欲砸陆某某,被他人阻拦时摔倒在地,陆某某脚踢于某某面部,致于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两侧)、左眉弓处皮肤1.2cm瘢痕,于某某的伤情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0日陆某某、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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