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5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2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弥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明知自己承包经营位于**镇**村委**村**组**村委**村小组坐落于小地名马鞍山的桉树采伐迹地500余亩系林地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将地中的桉树伐桩挖出。以事先跟林业部门报告过可套种三七为由,在未经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批文的情况下,事先栽种核桃后,擅自将其中185亩林地承包给他人栽种三七,造成大量林地被非法占用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弥勒市弥阳镇夸西村委会半坡村小组“马鞍山”小地名占用林地的现场总面积为557.2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40.40亩,灌木林地面积16.87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防护林;树种为栎树、桉树、萌生栎、杂灌。
本案经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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