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5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于2017年11月份,在没有办理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自己种在本坡“**”(地名)的一片速生桉,后请了本坡的陆某乙和陆某丙两人用后推车将砍伐下来的林木拿去销售,被砍伐林木具体位置为**镇**村**班**、**小班,权属为陆某甲本人。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面积为0.5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85.9立方米。陆某甲对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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