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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8,壮族,小学文化,农,住德保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1年1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德保县*********屯附近山坡“**”(地名)林地上砍伐自家马尾松,之后卖给收购木材的天等老板,共销售得一万元人民币。经广西****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6立方米。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主动到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国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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