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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311969********,*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前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以10600元价格购买杨某某位于**镇**村**组“***”(小地名“***”)山场上的杉树,口头约定由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负责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急于建房,在没有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山场杉树进行砍伐,用于自建房和卖给杨某某建房、陆某某修猪圈。经现场勘验和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山场上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树,共224株,立木蓄积24.373立方米。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动到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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