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绰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4********,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29日被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锦屏县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出资20000元钱购买锦屏县茅坪镇宰大溪2组位于“盘柳脚”的3片集体林木(其中一片林为天柱县坌处镇地冲村李某某所有)。2018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龙某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到“盘柳”山场采伐林木;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到“盘柳”采伐林木。经聘请林业技术员进行鉴定,共计采伐林木蓄积132.1807立方米。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陆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屏县森林公安局认定陆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陆某某涉嫌犯罪只有龙某某一人的供述,陆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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