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59********,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携带油锯到黎平县水口镇茨洞村“八发”坡(又名“美七”坡)其女婿石某某的山林采伐林木,被采伐的林木已加工成板子用于建房。经鉴定,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面积为6亩(含杉木),采伐活立木蓄积10.99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7.1448立方米,木材价值损失为人民币2000.544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陆某某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陆某某砍伐林木是为了修建房屋,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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