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委会**。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经营位于本市沙田镇**村委会**的花生油加工店,于2019年9月23日生产加工了一批花生油(100斤)并销售给当地群众,后于2019年9月25日被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经检测,陆某某被抽检的花生油样品“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2019年12月6日,陆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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