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8日0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进入其打工的广南县**乡***石厂内,将停放在石厂***(地名)将一台装载机盗窃走,开到广南县**镇**场停放,该装载机当日被查获。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被盗装载机价值:359820.00元。

陆某某盗窃装载机的目的,是因平常陆某某的父母说陆某某不成器,做什么都不得吃,陆某某想把石厂的装载机开回家让他的父母亲看,其实他也不比哪个差,为了向其父母炫耀,才盗窃装载机的。

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