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8日0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进入其打工的广南县**乡***石厂内,将停放在石厂***(地名)将一台装载机盗窃走,开到广南县**镇**场停放,该装载机当日被查获。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被盗装载机价值:359820.00元。
陆某某盗窃装载机的目的,是因平常陆某某的父母说陆某某不成器,做什么都不得吃,陆某某想把石厂的装载机开回家让他的父母亲看,其实他也不比哪个差,为了向其父母炫耀,才盗窃装载机的。
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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