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陆术,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903103450,壮族,小学文化,广西马山县人,户籍地址:广西马山县永州镇造加村秀峰屯03-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陆术来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广西交通技术学院生活二期工地,在盗取工地二单元14层至18层的电线时被包工头当场发现并控制,后民警来到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涉案电线价值人民币1610元。
本院认为,陆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未遂犯,具有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9********,壮族,小学文化,广西马山县人,户籍地址:广西马山县永州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来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广西交通技术学院生活二期工地,在盗取工地二单元14层至18层的电线时被包工头当场发现并控制,后民警来到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涉案电线价值人民币1610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未遂犯,具有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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