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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40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晚,陆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幼儿园在建工地仓库,采用撬锁、车运等方式,窃得张某某存放在该仓库的不同型号的电缆线共计290斤,销赃得款人民币3800元。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86元。

案发后,陆某某对张某某做出赔偿,取得张某某的谅解。陆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陆某某销赃微信收款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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