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作为沭阳县广州路**饭店服务员,在帮被害人李某某哄小孩期间,将孩子手上戴的金手镯盗走。经鉴定:盗窃的金手镯价值2439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经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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