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家住海南省琼中县国营**分场**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2 日15 时许,被起诉人陆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手机专卖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盗窃一部苹果手机。同日23 时许,陆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苹果手机以人民币57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伍某某。经鉴定,涉案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8320 元。案发后,陆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 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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