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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0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宝安区**街道**路**号天桥底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电动自行车没有拔钥匙,遂将其偷走并停放在**街道**路**号充电桩处。2020年7月27日13时许,民警在以上地点附近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人民币3230元)。案发后,陆某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作出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且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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