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7********,壮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蒲县,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队**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不宜适用拘留审查不予收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广百家超市门前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梁某某的本铃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8.38元。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收拘通知书、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谅解书;
3.证人证言:庞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梁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38.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刘 春 荣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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