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西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店,盗走一包价值10元的惠优沙琪玛。
2019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西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店,盗走一包价值4.5元的咸味花生、15根价值合计15元的玉米火腿肠。
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店,盗走一个价值8元的旺家婆鸡腿、一个价值8元的金厨娘香辣腿、一包价值8.5元的酱拌面。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店,盗走一个价值8元的金厨娘香辣腿,一个价值5元的咸香花生米。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店,盗走一包价值4.5元的香辣花生米、一包价值5.5元的西琪派。
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部分被盗赃物,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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