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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坊**楼**房,住深圳市福田区**坊**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路**酒店的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供的充电场给自己的粤BD4****8汽车充电时,发现可以不计费充电的漏洞,其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多次到该充电场进行不计费充电直至2018年12月13日被该公司员工叶某某发现并报案。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共盗电费人民币3850元。当日19时,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投案。其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385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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