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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份上旬,陆某某在安场镇瑞濠村家家福超市购物时发现其超市门口有一个装快递包裹的箱子,陆某某想到之前女儿曾给自己说过想拥有一条裙子,陆某某便临时起意将家家福超市旁箱子内的包裹盗窃,陆建会盗窃完包裹回家后发现是一条猪肝色裙子,便将这条裙子拿给女儿穿了。陆某某在第一次盗窃包裹得手后发现盗窃包裹不容易被发现,于是陆某某每隔几天就去家家福超市门口盗窃他人的包裹。从2019年07月份至2019年10月20日共计在家家福超市门口盗窃包裹共计十次,盗窃包裹13个,直到2019年10月20曰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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