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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坊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11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镇**村,盗窃郑某某放在路边的太仓安德烈蒂尔牌汽油锯一台,价值人民币379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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