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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1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凌晨,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凯旋路51号元丰房产门口,犯罪嫌疑人卢培明将被害人许某某一盆茶花盆景盗走,经鉴定,该茶花盆景价值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初的一天,在兰溪市云山街道紫竹邨23幢门口,犯罪嫌疑人卢培明将被害人李某某一块吸水石盗走,经鉴定,该吸水石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8年6月24日深夜,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建国路16号明月茶楼门口,犯罪嫌疑人卢培明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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