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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9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宿舍,无业。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威海市环翠区**镇大光华学校对面篮球场,因打篮球的问题与被害人姜某某产生矛盾,双方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致姜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姜某某共获赔人民币20万元,并对陆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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