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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7********,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金山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以投资“WoToken平台”可以获得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名,通过线下介绍、推荐、创建微信群等方法,引导他人注册成为平台会员。该平台要求会员通过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并存入平台的方式获得静态收益,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及投资金额作为获得动态收益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发展下线人员达4层35人。

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调取的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同案关系人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实涉案“WoToken平台”的运营模式符合传销特征。

2、证人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35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直接或间接受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发展,注册、投资“WoToken平台”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的后台数据、制作的组织架构图,证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人员达4层35人的情况。

4、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历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涉案投资人出具的的谅解书,证实涉案投资人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表示谅解。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相关投资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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