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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实施非法传销的公司。陆某甲(起诉)于2015年11月10日在**公司平台上注册成为**公司铂钻会员,会员ID为lyl600,陆某甲成为*甲铂钻会员后,在其位于广西横县横州镇城北中路112号的家中,开设一家“云联全返商店”(即云联商城实体店),以该店作为平台,大力宣传推介**公司的运营模式,**发展会员,共发展直接发展下线12个,下线层级17层,所有下线人数3638个,其中普通会员为3074个,金钻会员132个,铂钻会员432个,其会员白积分账户增加额累计为63269424.391,红积分账户增加额8359800.521,提现金额为88134.160元,到账金额为86354.850元。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9年11月受陆某甲雇请到陆某甲店内帮工,帮助发展会员和注册会员账号;同时,*乙铂钻会员,将自己发展的部分会员挂在陆某某名下,作为陆某某下线,目前,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账号(会员ID号为陆某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34层,共发展直接发展下线87个,下线层级14层,所有下线人数525个,其中普通会员为438个,金钻会员22个,铂钻会员65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增加额累计为65143475.659,红积分账户增加额6790055.572,提现金额为54614.540元,到账金额为53715.870元,提现款部分是陆某某使用,部分交陆某甲。

另查明,案发后, 陆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3716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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