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17〕5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西灵山县**镇**村**号。2017年1月16日因涉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份始,被告人焦某某(已起诉)在本区金沙路70号经营“碧波庭养生馆”,期间组织古某某、曹某某、范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将上述人员及多名嫖娼者抓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6年10月初开始在“碧波庭养生馆”负责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及收取嫖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陆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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