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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型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原系陕西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6月28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陕西省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公司)担任**一职。2019年3月份,陆某某将光泰公司424吨化肥销售给甘肃省的杨某某,后陆某某又安排直销团队将这424吨化肥中的55吨化肥予以销售,将这55吨化肥的销售款利用职务之便,予以侵占,案发后,已全部向光泰公司归还,取得光泰公司的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销售的这55吨化肥,按照其与光泰公司**约定的单价计算,价值为51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光泰公司55吨化肥款占为已有,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侵占的数额应为其应当向光泰公司交的款项数额,即51050元,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6万元立案标准,因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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