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彭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陆某某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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