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宜兴市**镇**村**田**号,住宜兴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陆某某居间介绍,朱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大连**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宜兴市**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 1489062元,宜兴市**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抵扣税款人民币206907.67元。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920元。
案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对宜兴市**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案发后,陆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2920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人民币12920元由本院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 年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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