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1********,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市**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州市新北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3月2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3月期间,常州市**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陆某某通过他人接受金湖**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10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880683.7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9716.2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30400元。上述发票全部用于入账抵扣。
202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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