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通过**租房软件以出租其所有的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公寓**幢**室房屋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900元;2019年11月27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4000元;2019年11月28日,骗取被害人倪某某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退赔三被害人财物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