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江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2013年开始为郑某某做工程的施工员。2013年江山市**公司中标江山市**工程,2013年5月28日,中标单位**公司以**工程内部经济合同的形式,将该工程转包给郑某某一方,由郑某某一方负责施工,**公司从中抽取2.5%的管理费,郑某某作为直接施工方自负盈亏。郑某某作为施工方的老板,将该工程交给陆某某负责日常施工,并雇佣黄某某、林某等人帮忙整理市政工程等文件资料。
工程施工期间,郑某某先后向毛某某、姜水富购买千层石用于江山市电影城景观市政配套工程,期间千层石未按照要求进行每车过磅登记,监理郭某某也未全程参与过磅记录。2014年初,工程快结束时,因需要对千层石的实际使用量进行签证审计,资料员林某某要求陆某某提供过磅资料用于上报签证审计,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作为一名施工员,明知**工程的千层石实际用量只有400百余吨,为让郑某某能够获得工程最大收益,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照工程量清单伪造了669吨的千层石过磅单,然后将该过磅单交给资料员用于上报签证,以此方式从江山市**公司处诈骗6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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