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缙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镇**巷**号(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缙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某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后,在明知自己不能从银行处贷款的情况下,仍以帮赵某某办理贷款为由,分多次以贷款所需利息、保证金以及信用卡还款、贷款还款等理由到赵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10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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