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镇**村***路**巷**号。2019年2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天台县住天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摔伤住院治疗。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和庞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此次治疗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仍由庞某某代为办理报销手续。后庞某某谎称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自己家门口意外摔倒受伤,骗取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保基金人民币17671.46元。
2020年4月1日,陆某某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当天退还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17671.4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一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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