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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诈骗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绰号“四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坊**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陆某某于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以购买廉租房需要跑关系为名,分两次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门口处诈骗王某某共计14万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于认定陆礼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也不能证实涉案的14万元被其占有,因此不能确认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陆礼和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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