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5********,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凭祥市**路**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上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8日11时许,“二哥”(在逃,真实身份不详)、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并在上思县至崇左二级公路那堪路口往那堪方向约1公里路边碰头,并将三块毒品海洛因交给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让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去找买家将毒品海洛因卖掉。因想贩卖毒品从中获利,2019年1月1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让许某某寻找下家销售,然后黄某甲将三块毒品放在其入户右侧房间窗口下的地下坛子。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随后与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另案处理)联系,犯罪嫌疑人黄某乙称有一人想要购买一块毒品海洛因,随后由犯罪嫌疑人黄某乙联系,让想要购买毒品海洛因的赵某某去到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更所屯附近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许某某碰面,碰面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乙挂断联系电话,由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许某某引路,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带至更所屯带至附近一处甘蔗地交易毒品海洛因。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将一块毒品海洛因摆放在地上并用小刀挑出一点毒品海洛因让赵某某验货,赵某某试吸后感觉毒品纯度不错,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8.7万元交给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许某某将8.7万元转交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清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以给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介绍费为由向赵某某索要1000元,并将得到的1000元放进自己的钱包内,而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带着毒品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最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将3200元交给许某某,称其中2000块是还给许某某的欠款,剩下1200元是给犯罪嫌疑人黄某乙的介绍费,而后双方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双方交易成功后,赵某某带着购买得的一块毒品海洛因独自乘坐自己的摩托车往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方向离开,后在昌墩村附近被我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黄某甲、陆某某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于2019年1月31日被抓获归案。该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思县公安局认定陆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上思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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