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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贪污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5年**月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身份证号码4303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系湘潭市**所(以下简称“湘潭市**所”)出纳,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山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退回韶山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韶山市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利用担任湘潭市**所出纳的职务便利,伙同湘潭市**所党委副书记、所长刘某甲(另案处理)、办公室主任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虚报费用、固定资产租金不入账等方式获取资金作为湘潭市**所“小金库”,用于协调开支、发放补助等。其中,陆某某负责“小金库”资金的保管、存取和记账。2016年11月,刘某乙调离湘潭市**所前提议清算“小金库”,陆某某、刘某甲均表示同意。后三人一起核对账目确认“小金库”剩余9.3万元,三人经商议后决定将9.3万元侵吞。其中,陆某某分得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山市监察委认定陆某某参与商议侵吞公款以及实际分得3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际分得“小金库”3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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