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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赌博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7〕7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街道**村**组**号,住连山区**路**号楼**单元**室。2017年2月因赌博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多次在李某某位于龙港区**乡**山下**大院内平房、连山区塔山乡**南山及**山坡、沙河营乡**屯**地、南票区**沟山上空地等地开设的赌场内,以扑克为赌具,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十余次,赌资累计八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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