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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39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昆山市**镇**园**号楼东侧驾驶苏E8****轻型厢式货车倒车时车尾部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右侧根骨、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以及右足、左手周围软组织损伤,后送至苏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9年9月2日出院,9月26日王某甲在家中死亡。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在患有肝癌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及右下肢多发性损伤,后长期卧床并发褥疮、肺部感染等,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甲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因素。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张某某共计27万余元(含保险赔款23万余元),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昆山市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

6.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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