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9********,水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息烽**银行副行长刘某某、信贷部总经理何某某为了处理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与贵州**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某和贷款中介公司负责人彭某某、林某某商谈贷款事宜时告知三人单笔发放大额贷款违反该行贷款规定,需要提供37名贷款主体冒名进行贷款。受雇于贷款中介公司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明知是为息烽**银行提供冒名借款主体、伪造虚假贷款资料进行贷款的情况下,招揽冒名贷款主体包装成高收入人群到息烽**银行签字办理贷款手续,为息烽**银行副行长刘某某、信贷部总经理何某某及信贷员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违法发放7400万元贷款提供帮助。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陆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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