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屏南县**镇**路**巷**号,户籍在屏南县**镇翠**路**巷**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丈夫黎某某(已判决)先后将其与吴某某(已判决)分别组装的两支改装射钉枪藏放于屏南县**镇**路**巷**号家中二楼房间的电脑桌旁。2017年间,陆某某在清扫家中卫生时发现了上述改装射钉枪,陆某某有让黎某某处理,但黎某某始终未进行处理。
2019年8月14日,屏南县公安局对黎某某、陆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陆某某趁侦查员不注意时,将电脑桌旁的该两支改装射钉枪从窗户扔至房后的菜地里,后立即被侦查员发现,侦查员在房后的菜地内找到上述改装射钉枪并扣押。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两支改装射钉枪均可以认定为枪支。
2019年8月14日晚,陆某某在屏南县**镇**路**巷**号住所被传唤到案,到案后,陆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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