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
值班律师: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桫。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祖上遗留下一把火药枪,陆某某发现该枪支后,因该枪支鱼嘴和枪壳已坏,不能正常击发。2015年陆某某找到代某某(已判刑)维修好该枪支后存放于家中。2019年7月11日罗甸县公安局在办理罗甸县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时称:平塘县村民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经民警工作后,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主动到平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自己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上交到平塘县公安局。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主动到平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收缴的违禁品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平塘县公安局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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