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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商贩,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贵州省镇远县**村**组,使用地笼非法捕鱼。陆某某明知当前处于禁渔期仍然使用长1.5cm,宽1.5cm的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共非法捕获水产品1斤,共15条鱼,1条半斤左右的土鲢鱼,12条角角鱼,1条大眼睛鱼,1条小鲫鱼。另查明2020年1月1日,镇远县人民政府(镇府发[2020]2号)文件认定氵舞阳河流域(即氵舞阳河上至氵舞阳河景区与施秉县交界,下至羊坪镇与玉屏县交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捕,禁捕时间10年。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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