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6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水产品生意,住张家港市**镇**路**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社区**片**组**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叶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后,多次收购叶某某等人在常熟市望虞河口铁黄沙内侧长江水域非法捕捞的长江水产品并销售,合计价值人民币5200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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